法治中的权力及其控制

点击数:266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abbwa.com

    1、权力的定义

    (一)权力的概念

    不少学者都给权力下过概念。美国学者彼得.布劳觉得,“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它意志强加于别的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类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如此做”帕森斯则觉得,“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常见化能力。”其实,无论怎么样概念权力,大家都可以说它是指特定主体由于拥有肯定的资源或者优势而得到的支配别人或者影响别人的力量。这类资源或者优势可能是经济的,也会是政治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权力,如社会文化生活等;因而权力也有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等的差别。在经济上,拥有财产或资本是否会产生权力呢?当然。财产权力或资本权力是社会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表现形式。马克思就觉得,它是财产或资本的所有者因为对财产或资本享有所有权而获得的“支配别人劳动的权力。”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将权力分为治人之权和治物之权;传统的权力和新获得的权力。托夫勒(《第三次浪潮》、《将来的冲击》的作者)在《权力的转移》中说,“权力是一种有目的的支配别人的力量,是由暴力、财富和常识三者构成的。最简单地体现权力的方法就是行使暴力。这是一种低水平的权力形式,它缺少灵活性,只可以用于惩罚,并且风险非常大。财富则不只可用于威胁和惩罚,还可用于奖赏,比暴力灵活得多。优质的权力则源自常识,它既可用于惩罚和奖励,也可用于劝说。它既能扩充武力和财富,也能降低达到某个目的所需的武力和财富的数目。”可见,权力的外延已经扩展到何种程度。在政治上存在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被叫做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大家今天所讲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或者国家权力,也就是被一些人称为的公权力或公共权力。

    那样在座的各位就会问,各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他们的权力是什么权力?大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什么权力?他们和大家的权力都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是政治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范畴。 (二)权力与权利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叫做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肯定社会承认作为首要条件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些权能和利益。这个概念告诉大家,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况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一直以肯定的社会承认作为首要条件。这种承认同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依据其承认方法的不同或者被叫做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肯定义还表明,权利包括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可以得以达成的可能性,它并不需要权利的绝对达成,只不过表明权利具备达成的现实可能,即“非不可以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备可能性,利益具备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达成但未达成的利益;利益是被达成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些继承权事实上是一种以权能状况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源自权利。在权力与权利哪个源自哪个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年代,大家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类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每个环节。只不过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没办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刚开始是没权力的存在的。因为人的认识进步和社会的越来越生成,就越来越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肯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一直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依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赖,他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刚开始的权力。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越来越离别将来,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假如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致使混乱。而且一旦遇见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预防因自主复仇致使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需要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保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大家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第一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第一是奴隶主的权利。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权力和权利的阶级性。

    第三,权利优坐落于权力。因为权力是源自权利的,也因为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达成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方法和工具,而不是目的。哪个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明确了这一点,大家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我在一本书里讲到,一个深夜,一个嫌疑人犯跑到了一个村子就消失了,大家能否让全体村民都被惊醒,而进行所谓的搜查?显然不可以,由于那样就会导致公民权利的被侵犯。譬如,大家能否随便地对每个公民的邮件进行检查,显然不可以。

    3.权力与权利有什么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常见。就公民权利来讲所有些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民事经济权利来讲,也可以觉得,所有些公民都可以享有。但就权力来讲就不是其他人都可以享有些,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法所赋予或获得的事情。权利总是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不过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 第三,权利可以舍弃,权力不可以舍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总是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随着的。舍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只为法律所禁止,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权力享有者随便出售,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以外,很多权利都是可以出售的。

    2、权力的运行

    权力运行是指权力主体为达成特定目的而运用和行使权力的过程。或者说权力运行是指权力被运用或行使的过程。

    (一)权力运行的原则

    权力运行的原则,每个年代有着不一样的原则。在当代,权力运行的原则不外乎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制约原则和责任原则等。

    1.民主原则

    民主,原意为多数人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多数人决定。毛泽东所说的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是民主。民主进步到目前,越来越得以健全。其中除去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包含尊重少数、保护少数、反对者优先,与确保少数人可以演变成为多数人的渠道等内容。这是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奉行的权力运行原则。只不过这种原则的阶级本质是不一样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保证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证的是人民民主。具体表现为,一是,人民享有最后的政治权力,如中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中国的所有权力是人民。”二是人民有权监督权力。国内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以监督权,包含检举、申诉、控告和罢免等权力。三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对人民负责。表现为根据权力运行的规则运行,而且承担应有些责任。

    2.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以民主作为首要条件和目的的,以制约权力作为基本特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法和社会秩序状况。大家党对于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理解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越来越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越来越达成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法治原则在权力运行之中的表现就是权力的赋予(获得)、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剥夺都需要依法进行。权力的赋予与获得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对于大家人大来讲,大家选举产生或任命肯定职位的官员就是权力的赋予,而对于这类被选举的官员来讲,就是权力的获得。一个时期以来,跑官要官的事例不断被大众媒体所披露,其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法治的挑战和否定。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运行的主要形式。权力行使的重点是不要脱离法治的轨道,而需要遵循法治的轨迹,即依法用权或依法行权。权力的剥夺也要依法。这里至少有如此的两层含义,一是应当剥夺的需要坚决地依法剥夺;对于不应剥夺的需要依法维护而不可以剥夺。这两种情况对于大家人大来讲,都是需要予以注意的。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就是应当坚决查办。如陈希同、成克杰等人就是要剥夺其权力。另外对于那些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人还要依法予以保护。
    1998年在北京我参加了一个有全国很多地方人大官员参加的会议。大伙反映,有些地方假如人大代表强行选举了有关部门不开心的人选,或者是他们所选定的人选未能当选,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当选人选调离。也就是所谓的“代表选票敌不了一纸调令。”而对于此大家还缺少足够的法律手段。对于权力的运行,小平同志过去说的很明确,“重点是要完善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规范,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含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与离休、退休,要根据不同状况,作出适合的、明确的规定。” 大家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3.制约原则

    权力需要遭到制约。从制约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这种制约包含权力赋予者对于权力的制约,也包含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制约。前者,在当代一般地说,是人民对于权力的制约。在封建帝王年代当然是君主的制约,君主又受哪个的制约呢?君主在中国又称为“天子”,其权力源于天,所以要受天的制约。后者则是各种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制约。譬如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在国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的相互制约,也是一个例证。从制约的方法来看有政治的制约、道德的制约和法律的制约的等等。在后面大家将进一步分析。总之,权力需要遭到制约。

    4.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不当行使或疏于行使,违反法律,侵犯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其中包含政治的责任、行政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目前主要的问题是责任很难追究。从大家的国家赔偿责任上讲,赔偿责任的形成它第一需要的是有关机关对于自己过错的认同,这就使赔偿成为了困难。如有些机关错误关押了公民,一是会给公民留一个“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尾巴,二是会死不认错。大家需要了解这是紧急的问题,任何一个不负责任或不敢负责任的权力都不会是人民信任的权力。长此以往,大家就会失去人民群众,权力部门也很难自我约束。

    权力运行的原则是不是就只有这几个,远远不止。其他还有集权原则等。只不过这类原则因为各种缘由而是特殊的原则。譬如集权原则,它典型地存在于专制社会。可以一定地说,所有些专制社会都势必是集权的社会。这是民主社会所需要反对的。在集权原则之下,政治权力被集中于中央政府、最高领袖,或者某一个政党或政治组织,人民处于无权的被支配的地位。而专制者又不承担法律的责任。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风靡。在文化大革命中,集权主义又重新滋生,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对于这一点小平同志曾十分严肃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势必导致官僚主义,势必要犯各种错误,势必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类现象,同国内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大家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极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2卷329页)。

    (二)权力运行的程序

    权力运行的程序存在于权力主体运用肯定方法支配、控制权力客体,达成权力主体目的的过程之中。

    1.权力运行的整体程序

    把权力运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程序,基本包含5个环节:

    1.权力主体——2.权力主体目的的确定——3.采取适合的方法——4.用途于权力的客体——5.达成权力主体的目的。

    权力运行是一个正常的、依次递进的、完整的过程。其实实质日常总是都更为复杂。在1中有权力主体的身份、资格、确定的问题。在2中有目的的提出、论证的问题。论证中还有目的讨论、听取建议、采集反映等活动;在3中,包含组织发动、宣传等。具体落实中可以使用的方法,总是是多个的,有时是在海量的方法中选择某种方法,有时还是运用多种方法的相互配合。在4中,有权力客体的确定的问题,有接收权力客体的反馈信息,包含客体的认同、服从、响应,也包含客体的抵制、反对和反抗等,从而调整方法乃至目的的问题。在5中,需要考虑的是权力运行的结果与目的是不是吻合的问题,最后结果与设定目的是不是一致的问题,反馈到权力主体,以便新的权力运行。

    认识了权力运行的程序,就应当了解在每个环节的任务。并将每个环节有机地协调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权力的目的顺利达成。

    2.权力运行的类别程序

    从权力的每个类别来看,权力运行的程序包含政治决策程序、法律拟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司法审判程序等。

    政治决策程序。政治决策程序主如果执政党的决策程序。有些学者不太赞成把执政党的政治决策程序纳入权力运行程序的范围。其实,执政党的确在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日常享有要紧或重大的权力。特别是在大家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共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力量。研究它比不研究它要好。只有把执政党的政治决策程序把握好了大家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也才能保证大家的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大家党也会因此而少犯了错误误。大家党一向的决策原则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将来,怎么样推进民主集中制还需要大家进一步探索。

    法律拟定程序。也称为立法程序。它包含:提案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和公布程序。
    1,提案程序。有很多著作都称之为“法律议案的提出”,就是指哪个有权提出立法的议案,即关于拟定某种法律法规的正式建议。有些国家只有议员才能提出议案(如美国);有些国家只有政府才能提出议案(如奥地利);有些国家议员、政府,甚至其他特定机构也可以提出议案(如中国)。 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委员会,与30个以上的人大代表,和一个代表团。等等。
    2,审议程序。也可以称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对于有关部门提交的,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在一些国家和区域的“三读”就在这个阶段。其中,一读,只宣布立法议案的名字,不进行辩论。二读,是由有关的委员会对草案进行逐条逐款的的审议,并提出专门的报告。三读,是在听取委员会的报告的基础上,全体议员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审议、辩论,再付诸表决。
    3,表决程序。
    4,公布程序。有些需要该元首的签署,有些不需要。有些元首有否决权,有些元首没否决权。

    行政执法程序。因为大伙对于行政执法程序可能较为陌生,所以,我可以讲得详细一些。行政执法程序包含浅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政程序。
    1,浅易程序也可以称为当场处置程序。指具备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法定组织对与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的浅易行政事务进行当即处置的方便程序。它包含办理浅易行政事务和作出浅易的行政处罚。前者如办理户口登记、房子交易登记等。后者如《中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此为例:一是表明身份;二是指出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三是告知并允许申辩和陈述;四是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实行;五是记录在案以备查。
    2,一般程序,也称为普通程序。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处置的基本工作程序。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例:立案;调查取证;审察并作出行政处置决定;制作处置决定书;送达;实行。一般需要实行调查办案与作出处置决定相离别;情节复杂或重大疑难的违法行为给予较中处罚,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听政程序。听政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享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在作出行政处置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需要而举行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就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需要听政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政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政。”

    司法审判程序。对于整个诉讼,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具体就民事案件,有起诉、立案、答辩、开庭、合议、宣判、实行等程序;就刑事案件,有侦查、起诉、开庭、合议、判决、实行等程序。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最直接源于人民的权力。因而在所有些国家权力之中,人大的权力具备最高的性质。因此,人大才被视为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被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97年9月,中共的十五大报告明确需要,“坚持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规范,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规范作为国内的根本政治规范,早已为国内宪法、法律所确认并一直坚持,怎么样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全体人民代表,对于所有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都具备极其关键的意义。在此,我仅依据国内宪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内所知道的全国地方人大建设的实质状况谈一谈我们的领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依据国内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如何认识它是一个权力机关?我觉得:

    1、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所有些国家机关中,只有它最能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的刚开始授权者。大家常常说,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的所有权力是人民”。那样人民的权力是如何转化成为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这就需要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这一点,在座的各位想来不会有任何疑问。大伙可以仔细考察国内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除去人民代表大会以外,没哪一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种种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规范也还有很多不太健全的地方,但这丝毫不影响它在目前或者以后,都一直会是最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国家机关。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直接代表者,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正是国内人民当家做主的反映和表现。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着国家的立法权,有权决定国家日常的所有重大问题。在国内,人大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而肯定级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是相应区域的地方立法机关。到底哪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宪法没明确的规定,从国内实质状况和立法法草案的规定看,可以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与县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地方立法机关。其他的如县及其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没立法权,但它们也与其他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样,拥有对于当地区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3、其他所有些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根据国内宪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分配给每个国家机关行使。大家的很多领导干部常常说,大家的权力是从哪儿来的?是从人民哪儿来的。这话一点都很好。但它是否直接从人民那里来的?不是。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从人民那里来的。忽视了这一点就没办法理解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或渠道,也是其他国家机关获得国家权力的渠道。 4、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规范与资本主义议会规范的重大不同。国内人民代表大会规范与资本主义议会规范是根本不同。除去阶级本质等的不同以外。一个要紧不同就是,资本主义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议会。三权分立,三权是并立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并立着的相互制约或相互制衡关系。它采取的是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规范设计: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审判)互相制约。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规范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规范设计: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机关—(服务)—人民。在这个体系中,假如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大家的权力链条就会解体,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的政治规范。 (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概览

    讲到人大的权力,有些同志就会说,人大的权力是人大的权利,人大想行使就好使,想不可以使就不可以使。这种说法是根本错误的。人大的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可以舍弃,但职权是不可以舍弃的。舍弃职权就等于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失职。人大只有需要达成法定职权的义务,而没可行使与可不可以使的权利。

    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权力。依据宪法的规定,大家的人民代表大会至少有立法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命权、监督权,下面仅就这类权力做一个简要的论述。

    1.立法权

    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中央和省级地方人大的要紧权力。根据国内立法法的规定,一般地说只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拟定地方性法规。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将政府规章代替地办法规,甚至以为,地方立法是由地方政府来进行的。
    2000年4月22日《重庆晚报》头版头条的报道题目就有问题:《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 市政府确定:今年立法50件》。立法是人大的事,政府所能和所应拟定的是政府规章,它不可以称为,本身更不是严格意义的地办法规。政府无权代替人大来确定立法计划。《中国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参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定规章。”

    很多文件不适合地用“党规党法”,这是极不严肃的。“党有党规”是对的,党就不可以有“党法”。以前个别领导人也政治一些场所说过“党规党法”的话,这都是比喻意义的。在严格的意义上,没“党法”之说。党是政治组织,但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可以也不会发布象法律那种需要全社会都一体遵行的社会规范。至多只能说“党法”是对于“党规”的比喻性说法。在一些正式的文件或场所中还是以不用为好。 2.决定权

    依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地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情,有权审察和批准本行政地区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进步计划、预算与它们的实行状况的报告。但,对于什么叫重大事情有着不一样的理解。我觉得,只须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职员觉得是重大问题的,人大常委会就有权作出决定。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决定权不是行政权,它不可以越俎代庖。决定就是决定,决定作出后,该由哪一个机关去实行的还要由哪一个机关去实行。这种决定权的行使对于国家、区域和社会进步只能有好处而没坏处。决定一旦作出,人大就由决定者转换成为决定实行状况的监督者,要确保人大决定的达成。

    3.人事权

    人事权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全国各级人大中都较为突出。这个问题不解决,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不可能达到宪法所需要的高度。事实上人大也就没可以完成人民所赋予的使命。 人事权行使中常见的问题是,人大常委对于被任命人缺少知道。既然不知道当然就没办法进行正确的任命。但总是客观的状况又迫使人大不能不任命。如此就致使人大在无声无息中就舍弃了任命权,就难免大家的人民,大家的人民代表有怨言。那种“政协有口,人大有手”的顺口溜并非无缘无故的。其实,也就是在大家稀里糊涂画圈或举手的时候,人民的重托也就被大家稀里糊涂地忽视了。人大成为了“管钥匙的丫鬟,当家做不了主”。

    在国内现在,应当觉得,在地方各级人大中行使任免权状况最好的是县级人大。全国人大办公厅所编选的关于任免权的13个成功的典型实例中,有11个都是县级人大的。被列为第一个实例的是山东金乡县人大常委会改革人事任免方法。内容为五项:(1)党委推荐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时,不只要提供被任命干部人选的简历,还要提供被任命干部人选的详细考察材料。(2)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事情时,依据需要可以扩大列席职员的范围,不只包含党政领导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被提请任命的干部所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同志也可以参加。(3)被提请任命的干部人选要在人大常委会上作供职发言,讲清各自当年和5年的工作目的、任职规划与相应的手段和办法,由常委会组成职员审议后再表决任命。(4)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和提请任命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被任命干部提出需要,然后再对被任命干部颁发任命证书。(5)任命后,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干部采取不按期考察检查和听取工作汇报、述职报告、组织代表评议等形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人大应当强化对于人事权的认识,正确行使人事权的意义并不压于其他任何权力。人大所任命的都是各部门的主要干部,错误地任命一个干部,就可能使人民在某一方面蒙受损失,使党和国家承受完全非必须的代价。错误任命一个领导干部,就可能使一个区域在5年、10年都得不到应有些进步,甚至在别的区域、别的方面都在进步进步的时候,大家还在倒退。

    4.监督权

    依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都有权听取和审察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合的决定和命令;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合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大监督上,全国常见的问题都是人大自主监督乏力,而各有关机关主动同意监督不够。个别机关,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对于人大的监督有抵触情绪。这种情绪是不正常的情绪。在全世界,没不受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势必致使绝对的腐败,没监督的权力也势必会走向腐败。

    其实,监督并非大家今天才有些。中国从春秋战国年代以来就有了日益完备的监督规范。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御史台”、“都察院”都是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监督也并非中国才有些。资本主义也有监督。即便是克林顿,也会遭到司法审判,也会遭到弹劾。在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海外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有监督。在社会主义国家,决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不然大家就是对于人民的背叛,就可能葬送社会主义。这不是我危言耸听。早在1945年7月,在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毛泽东同志就已经对大家怎么样防止“人亡政息”的悲惨命,作出了部署,“那就是民主,只有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在全国的很多地方,很多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对于人大的监督不理解。大家想一想,假如无人大的监督,大家的国家还叫社会主义国家吗?无人大的监督,人民在当家做主吗?大家的人民代表还对得起人民吗?中国宪法规定,所有权力是人民。大家所有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莫不来自人民,而大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更是直接来自人民的。每当大家行使权力的时候,肯定应当想到这不宛若我的任性。人民的信任支持着大家,人民的目光寄望于大家。只有大家正确行使了人民赋予大家的权力,大家才能毫无愧色地说,“洛阳父老若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四.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权力的来源需要法律控制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分析的要紧课题。对于权力的来源,学者有不一样的见解。权力怎么样获得的?通过什么方法获得的?盖尤斯说,“所有权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由于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何有权力呢?由于官吏是人民选举出来的。” 乌尔比安觉得,“皇帝的旨意具备法律效力,由于人民通过Lex regia(《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我们的全部权力授与了他。” 资产阶级学者更是常见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依据。社会主义的宪法也一再宣布,国家的所有权力是人民。

    伴随理论的进步和认识的进步,主权在民已经没疑问。人民是权力的最后来源。任何权力都是肯定社会成员一同赋予的。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国家无非是对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代而已。政治国家的权力仍然是在人民都交源于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打造起来的。

    人民运使用方法律为权力的运用,设定模式,从而控制权力。权力来自人民,当它一旦与人民相离别,就具备了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其基础的人民,就需要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控制,预防权力离得远远的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对于权力进行控制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法律可以为权力的运用预设一个既定的模式。也只有法律才能作为人民整体一同意志的表现形式,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预防权力成为没约束的权力或者失去约束的权力。或许正是因此,有些学者直接把权力与法律连接起来,觉得权力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人民所从属的那种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而领土和人民的统一就是从这一秩序的统一性中引伸出来的。假如主权被觉得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属性,这一权力肯定是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

    人民还可以运使用方法律所预设的模式来测试权力运行的情况,并当令校正权力的运行状况。法律具备模式的意义。人民可以通过法律对权力的范围、等级、效力、行使的程序、后果、责任等作出规定。法律,一方面是对权力行使者的需要,其次也是人民检验权力行使情况的依据和准则。人民这个权力的终极来源才可能保证其所赋予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权力被真正、正当地行使。

    (二)权力的性质需要法律控制

    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很多,我以为主要有以下的四个方面的性质:一是具备人民性,二是具备相对性,三是具备支配性,四是具备权威性,五是具备组织性。

    权力具备人民性。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力或者人民权利的产物,源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人民常常所说的“主权在民”的意思。主权在民的权既能够讲解为权力的权,也可以讲解为权利的权。而一般为了与国家权力相不同,也常常不把人民所拥有些权力称为权力而称为权利。正由于这样,大家才说,人民的权力或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需要最后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这样。权力的人民性就决定了,权力需要遭到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的约束。

    权力都是相对的。从应然的意义讲,权力的相对性至少包含:
    1、权力需要遭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在二者各自基本定位的状况下,形成相互消长的关系。
    2、权力一直在肯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一个绝对常见的权力是没有。事实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制于肯定的地理范围。
    3、权力一直在肯定社会层面上成立的。一个能调整任何社会方面的权力不复存在,它要受制于社会范围的范围。
    4、不同性质的权力一直有所分别的。不一样的权力应由不一样的机构行使,权力和权力之间应当有所不同。
    5、不一样的权力拥有者拥有不一样的权力。不同机构之间具备相对独立的性质,权力机构和权力机构之间不可以混同其权力。权力的相对性需要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些范围而绝对化,而泛滥,而致使权力的恶性膨胀。绝对的权力势必致使专制。柏拉图曾告诫世人:“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法都是充满灾难的。” 权力的相对性就意味着需要反对权力的绝对化。要预防权力的绝对化进步,就只可以靠法律的强有力的制约。

    权力具备支配性。权力的支配性体目前几乎所有些权力概念之中。在西方,关于权力的学派主要为韦伯主义和帕森斯主义。韦伯觉得,“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考虑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 其中“不考虑反对而贯彻”显然是权力支配性的结果。作为韦伯权力概念派生的布劳权力概念觉得,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考虑反对而把其意志强加于别人的能力”。 其中“强加于”也同样表明了权力的支配性。帕森斯的权力概念为,“当依据各种义务与集体目的的关系而使这类义务合法化时,在假如遇见顽抗就理所当然会有靠消极情境制裁去强制实行(无论这种强制机构可能是什么)的地方,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常见化能力。” 其中“强制实行”也同样表明了权力的支配性。在国内,常见觉得:权力第一就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第二是指职责范围以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权力的支配性第一表现为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它可以需要大家作出某种行为。包含允许大家作什么、需要大家作什么和禁止大家作什么。第二表现为权力具备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备肯定的强制性。权力都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的。假如不具备强制性,权力就没办法强迫社会成员服从。权利强制性的达成需要法律,预防权力强制性的滥用同样需要法律。权力是具备支配性的。没支配性的权力就失去了权力应有些性质,甚至不成其为权力。权力的支配性致使权力具备了相对人不能不服从的性质,也致使权力具备滥用的可能性。权力的支配性是不可或缺的,这种不可或缺的属性又使对权力的法律控制成为需要。

    权力具备权威性。没权威性就没权力。不论是什么学者,在对权力进行概念或者论述时,都无一例外地一定权力具备权威性。权力权威性的来源主如果两个,一是权力运作的规则性。无规则的权力运作只能致使大家的反感、不安,而决不可能给大家和社会带来自觉服从与安全稳定。二是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公开是权力的势必属性与基本需要。没公开性,权力就没权威性,其特定性就很难明确,强制性就很难体现,权威性就无从产生。权力的公开性是权力运行的可预测性必要条件,但权力未必能使我们的公开性得以彻底贯彻和体现。假如运使用方法律来规制权力,就可能保证权力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与权力的权威性相得益彰。 权力具备组织性。国家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系统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组织的国家机构来分配、行使。因为权力系统是复杂的,因而需要运使用方法律予以专门的调整。如国内 就有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权力的人民性、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组织性都决定了它需要有既定的规则作为其正常运行的保证。而能符合于权力的性质又能使权力不至于异化的规则,只有法律,只有良法而又非常不错地达成的法治状况,也就是只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之中,权力才能不被很变异。

    (三)权力的行使需要法律控制

    权力的拥有与行使可否是不同主体,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有些学者觉得权力是不可分解的,有些学者则觉得是可以分解的。在专制统治之下,权力是没可否分解的问题。然而,代议制的产生,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已经致使民主成为了人类常见的追求(不管这种追求是不是成为了现实,这是另一个问题)。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的不可分解只不过在根本意义上的。抽象的整体的权力是人民,在这个意义上,权力不允许被分解。在具体的每个权力的行使意义上,权力是可以分解,也是需要被分解。由于人民拥有些全部权力并不都是可以由全体人民一同直接行使的。因此,权力的最后归属是人民,整体权力也只能是人民,但每个具体权力则需要由人民委托其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行使。受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或者组织,何以了解人民的愿望、意志,他们行使权力的行为是不是是忠诚于人民的,这都需要法律。需要法律来记载和表明人民的愿望与意志,需要法律作为受托者行为的依据,需要法律作为检验权力行使是不是正当的规范——法律是人民控制权力行使的方法。 权力行使之所以需要控制,是由权力行使的主体原因决定的。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肯定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具体行使的。每个权力主体都有我们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备完全统一的行使方法、程度和成效。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需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权力行使之所以需要控制,是由权力行使的过程原因决定的。权力的行使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除去时间的原因外,还会有各种原因介入并发挥用途。时间的变换中,会发生过程的变化,各种原因有哪些用途更可能改变权力行使的情况和后果。权力的行使过程的各种变数决定了,需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控制。

    (四)法治——权力控制的渠道

    权力的控制方法不少,有道德、教规、纪律、政策、利益、责任和法律,等等。在海量的方法中惟有法律是效果最好的控制方法。邓小平在论述有关问题时就指出,“需要使民主规范化、法律化,使这种规范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怎么看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也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运使用方法律控制权力的要紧论述之一。法律之所以能这样,主如果因为法律具备其他任何方法都不具备的公开性、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和常见约束力。法律是控制权力的最好方法,但并非有了法律,就等于有了权力的好控制。法律需要在法治化的社会状况中才可能发挥出对权力的控制功用,充分达成其权力控制功能。

    权力的控制方法不少,适度的控制模式需要依靠法治。在权力控制中有集权与分权的权力控制方法。任何非专制的权力控制方法都离不开法律有哪些用途。权力的必要集中是关键的。没肯定的集权,各分散的权力就可能摆脱控制或者不受控制而滥用。权力过度分散,高层次权力就很难对低层次权力进行控制。权力的适合分散同样是关键的。没肯定的分权,权力就可能由于过度集中而致使专制,使每个专制的权力不受约束,社会就会蒙受重大的损失。孟德斯鸠觉得,“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没有了。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 “假如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所有便都完了。” 权力的机构应当是必要的集权与适合的分权的有机结合。然而在权力的社会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是两个极端。一是过度强调集中,形成专制集权;二是过度强调分散,出现无政府主义。怎么样保障权力的适度集中与分散,就需要依赖法律有哪些用途和力量。

    中国是一个看重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早在先秦年代,法家就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看法。中国历代王朝都把治吏放到相当关键的地方加以特别的强调。在夏朝,有就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法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规范。将来各朝各代都有自己制约官吏的法律和规范。侧重于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实行了官吏的考核规范、本籍回避规范和举报规范。

    中国的治吏传统在规范权力和预防权力的滥用上与当代法治具备肯定的一致性。作为法治来讲,其所治之重点在于治权。而治权的实质是治吏。两者的目的都在预防权力的懈怠与权力的滥用。中国的治吏的传统对于倡行法治是有所助益的。法治对于权力的约束的规定性,应当说在一定量上是可以为中国文化和历史的传统所接纳的。

    但,中国的传统的治吏不是法治意义中的权力控制。两者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中国治吏的主体是皇帝,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两者的对象是不一样的,中国治吏的“吏”是不包含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的,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除人民及其终极权力以外的所有权力与权力拥有者。两者所存在的政治体制也是不一样的,中国治吏是在专制政体中的权力控制方法,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是民主政体中的民主和法治手段。两者的控制方法也是不一样的,中国治吏所使用的主如果人治的方法,即便运用了法律,法律也只是一个工具。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使用的则是民主和法治的方法,法律虽然也是工具,但它的被达成本身也是权力控制的要紧目的。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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